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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按照张某的实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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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按照张某的实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两年前进入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不久,公司任命张某为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为了减少支出,将张某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2500元,另外2500元以张某母亲的名字支付给张某,并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去年11月底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因解除合同而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开始没有同意,经过张某据理力争,公司才算答应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不同意,坚决要求公司按其实际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实际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受理。 ■ 庭审答辩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公司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未满公司要解除合同,按规定公司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公司为了减少支出,将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2500元,另外2500元是以我母亲的名字支付我工资。张某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两份证人证言,以证明张某每月的实际工资为5000元。 公司则予以否认,主张张某每月的工资报酬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否认以其母亲的名字另外再支付张某工资,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张某每月签收的工资单凭据。 ■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张某的母亲既不是公司的退休员工,也没有在公司上过一天班,公司却通过银行每月支付其母亲2500元。另外还有证人证明当时公司老总答应张某以其母亲的名字支付其工资报酬,目的是为了减少公司支出。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每月的工资收入不是2500元,而是5000元。现在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5000元工资收入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张某实际工资收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应该按劳动者的每月实际工资收入的标准?还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确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而张某实际工资收入每月是5000元,现在公司弄虚作假,将支付给张某每月的工资报酬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以张某母亲的名字支付给张某,另一部分则以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但事实上公司每月支付给张某5000元工资。 公司为了减少支出,违反国家规定做出这种违规行为应该得到纠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申请,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利。 编辑:枫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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