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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维权案 历时两年多
作者:记者(叶…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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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维权案 历时两年多

一名工亡职工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及落实工亡保险待遇中,竟经过了两裁四审——

2006年12月30日,经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未签劳动合同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及落实工亡保险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及民事诉讼案,历时两年多,最后以用人单位分两次向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4.3万元的经济赔偿款而终结。

劳动者因车祸死亡  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事情要从2003年说起。2003年2月至2004年1月,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所属的鄂C0592号架子车由司机吴新兵、张小堂驾驶。襄樊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是专营运送东风系列商品车业务的一家私营企业。公司规定:其所属用于运送商品车的每辆架子车由两名驾龄五年以上的司机驾驶,司机由公司安排或司机自行搭配,公司进行审核测试;运车前由一名司机签订《运输合同》,并由该司机与公司结算运费、出具领条,运费由两名司机自行分配。

    2004年1月底,吴新兵因病经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领导批准离任驾驶工作、休息治病。吴新兵休息后,湖北枣阳市杨当镇张岗村青年张向阳经张小堂介绍,到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从事驾驶鄂C0592架子车运送商品车的工作。2004年4月6日,张向阳与张小堂驾车沿107国道行至河南省新郑市境内不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翻进沟里,架子车上的6辆新车不同程度地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万余元。张向阳当时受重伤,经河南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向阳的父亲张克学找到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称其子是因工死亡,要求予以赔偿。该公司以未与张向阳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已为张向阳之死垫付了丧葬费为由拒绝赔偿。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裁两审予以确认

    张克学在多次向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讨要儿子张向阳因工死亡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来到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访。2004年9月27日,张克学到襄樊市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子与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工死亡。

    庭审中,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辩称,张向阳不符合其规定的录用条件,也未到该公司工作。张向阳之父张克学未提供张向阳的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单据及押金收条,不能证明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与张向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月5日,公司安排张小堂驾车往河南省郑州市送车,张小堂让张向阳驾驶,系张小堂的个人行为,请求驳回申诉人张克学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明事实后认为,申诉人张克学提供了张小堂、吴新兵、薛勇刚等3人的证人证言及河南省新郑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到,此起交通事故的死者为张向阳。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称张向阳未到该公司工作,但其不能证明2004年2月至4月6日其间驾驶鄂FC0592的司机中除张小堂之外的另一名司机不是张向阳。故可认定2004年2月至4月6日,张向阳与张小堂一起驾车为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运送商品车。张向阳的驾龄为一年,其虽不符合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规定的录用条件,但该公司在长达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既未制止张向阳上车,亦未安排其他合格司机,无论张向阳是公司安排,还是张小堂自行搭配,应视为该公司对张向阳司机工作的默许。张小堂也是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的雇员,其为自然人,不具备用人资格,张向阳驾驶鄂FC0592不属于张小堂的个人行为。

    2004年11月2日,襄樊市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2004年2月至4月6日张向阳死亡前,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与张向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张向阳之父张克学原籍所在地——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后,枣阳市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张向阳与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2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因工亡待遇再起争议  一裁两审方得解决

    虽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及两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向阳与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经襄樊市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认定张向阳为工亡,但张向阳之父张克学并没有拿到儿子死亡后的经济赔偿。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克学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为儿子之死讨个说法。2006年2月20日,张克学向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支付其子张向阳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仲裁费共计38177元。

    仲裁委员会经庭审调查后认为,申诉人张克学之子张向阳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应享受工亡保险待遇。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应支付张克学相当于襄樊市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和55个月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其已支付的张向阳尸体火化等费用380元从丧葬费中扣减,故依法裁决被诉人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支付申诉人张克学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357元。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张克学现居住地襄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不予支付张克学之子张向阳的工亡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应支付张向阳工亡保险待遇。依法驳回了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张克学因其子张向阳工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3357元,并支付张克学已垫付的仲裁费2600元。

    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再一次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新江山商品车运输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及12月30日分两次向张克学支付了4.3万元的工亡保险待遇,使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当事人滥用诉权  诉讼成本谁承担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一起再明白不过的工伤争议,工亡职工家属经过两裁四审六个阶段,历时两年多才拿到了工亡补助金,个中的辛酸与艰辛,他人是无法体会的。法律虽然最终站到了正义的一面,但是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累诉却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在国外,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对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都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令其承担对方的诉讼成本,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相应的制度,就出现了本案中在劳动关系已经确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滥用诉权的后果,这种行为不但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给相关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额外的压力。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措施和规定,以避免累诉的发生。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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