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人员小李等人应聘到一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厂方规定试用期三个月。两个半月后,在小李等人毫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要辞退他们,几经交涉虽然领到了这两个月的工资,但是企业却拒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小李等人未满试用期。无奈之下,小李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那么,试用期应该多长,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原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另,《劳动法》第21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看出,试用期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自主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仲裁委审理认为:该企业与职工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比法律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还多出30日,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更正,试用期内职工并无不妥之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责令该企业为小李等职工依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编辑: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