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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 ||||
作者:(鲁志峰… 文章来源:劳动保障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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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我是一家外企公司的人事工作人员,最近我公司正处理一起因病需要办理退职手续的事例。我有些疑问想咨询您,请赐教。 我公司有一员工担任司机工作已5年零9个月,因在年度体检时发现肾脏问题入院3个月。出院后,该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开始休为期9个月的医疗期(该员工工龄已超过20年)。医疗期满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时,该员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肾衰竭)。 请问我公司采取以下做法是否会出现劳动争议: 1.在医疗期内公司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支付90%的月工资作为病假工资(公司雇员规则中并没有说明病假工资的执行标准,过去一直沿用的是这个标准)。 2.在医疗期满后,其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办理退职手续期间,公司按照最新的病假工资规定,发放其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640元的80%(不含个人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 3.因为该员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其办理退职手续,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重病)。 4.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支付一次性退职费(比如1万元)。 因目前该员工每月医疗费用约2000元,其原月净收入约1400元,在职时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医药费约90%。因年龄未达到50周岁,只能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月收入约700元(经人事代理机构帮助粗略计算),其妻子下岗在家照顾他,女儿刚职高毕业,原准备继续上学,现在只能提早参加工作。因此退职后,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将非常大。请问:公司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韩冰 韩冰: 你好!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据此,用人单位因职工医疗期满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员工退职虽然不属于退休和病退,也结束了与单位的工作关系,但是由于退职后已经失去了就业的条件,并且已经按月领取了相关待遇,因此退职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解除,而是一种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对于合同终止问题,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不过,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个人建议,单位应适当给予其一定的困难补助。 关于病假期间和退职手续办理期间的待遇问题,贵公司的上述做法都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编辑:叶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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