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解体将退休人员一次性“了断”是否合法?
我们是遂宁市安居区西眉机械厂上世纪50年代参加工作,80年代先后按国务院(78)104号规定由县上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老工人。 1998年2月西眉镇政府决定该厂改制解体,又以镇政府名义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写企业解体报告批复后,由镇政府领导负责组成企业解体领导小组。在企业改制解体中,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人均发给5000元一次性的补偿“了断”一切关系。并要求我们签所谓“分配协议”“了断”了法律赋予我们的退休养老的权利。我们年老多病、生活极度困难,老无所养,老无所医,长期上访未能解决。
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明确规定: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办法。因此,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克扣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里说的“按时足额”,指的就是要按月全额支付养老金。企业不能因为破产、倒闭等原因,把本应按月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为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目前,一些企业在分流职工中搞所谓“买断工龄”,即按工龄长短一次性支付给分流职工其中包括即将退休的职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现行政策、应予纠正。 该镇政府对改制解体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人均发给5000元一次性补偿,“了断”(即解除或者终止)一切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